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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重機及搭乘設備應注意事項

1. 確保機體結構本質安全 移動式起重機以吊物為限,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。僅在從事貨櫃裝卸、船舶維修、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,或臨時性、小規模、短時間、作業性質特殊,且採取防止墜落措施者,才可以起重機載人作業。 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(含熔接、鉚接、鉸鏈等部分之施工),應妥予安全設計,並事前將其構造設計圖、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,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簽認,其簽認效期最長二年;效期屆滿或構造有變更者,應重新簽認之。 搭乘設備具有防止其翻轉及脫落之措施。 搭乘設備下降時,採動力下降之方法。 起重機動力供給故障或有異常時,應備有可安全放下搭乘設備之措施。

2. 確保作業進行中安全 起重機載人作業前,應依據作業風險因素,事前擬訂作業方法、作業程序、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,使作業勞工遵行。 應指派適當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、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等措施,隨時注意作業安全,相關表單紀錄於作業完成前,並應妥存備查。 起重機載人作業時,應指派指揮人員負責指揮。無法派指揮人員者,得採無線電通訊聯絡等方式替代。 確保前述勞工注意事項確實執行。

參考資料

[1]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大職業災害資料庫。

[2]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。

[3] 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,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2 字第0980151045 號令。

收到起重機相關文件如有任何疑問,請洽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地址:台北縣汐止市橫科里橫科路407 巷99 號 作者:曹常成研究員、卓育賢副研究員 電話:02-26607600 轉229 傳真:02-26607732 或參考本所網站http//www.iosh.gov.tw相關訊息

來源:https://www.ilosh.gov.tw/menu/1169/1172/以起重機乘載或吊升勞工作業-常發生致命職災事故-危險-您不可不知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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